根據《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考: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4.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法考試)處理的;
5.因嚴重失信行為被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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