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試成績合格,且不具有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符合《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人員,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司法部網站登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信息,并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歷、學位證明書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享受放寬政策并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并現場提交戶口簿原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證件原件由受理機關核驗并復印或者掃描后退回,復印件或者掃描件留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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