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與律師資格證有區別。2018年司考改革,司考變法考(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所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與律師資格證相比,在從業和證件類型方面均有所不同。
律師資格證是申請律師執業,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憑證,通過統一的考試或考核獲得。從1986年開始,2002年截止。2002年后,該證書由法律職業資格證代替。
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司法考試(后改為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表明已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該證書不僅可用于律師行業,也是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必須具備的任職資格憑證。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律師法》規定:“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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