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實施司法考試制度時,司法部根據人員報名條件、合格分數線和適用范圍不同,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類、B類和C類。在起草《管理辦法》時,我們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上述做法上升為制度性規定,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規定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B類和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由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獲得《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的專業學歷條件后,其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也就是說,這些人員不需要再次報名參加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其證書即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這就減輕了他們的“考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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