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法考主觀題考試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分值為180分。為幫助大家備考,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法考法考主觀題模擬試題練習,來練習下吧。
2021年法考主觀題考試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分值為180分,考試時間為240分鐘。具體考查科目為: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等。主觀題考試設置選作題的,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法考主觀題備考也要注重練習,多做題,多思考,理順答題思路,以下是小編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考主觀題模擬試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本題20分)
案情:某縣檢察院辦理一起貪污單位小金庫款案件時,犯罪嫌疑人楊某(法定代表人)稱所涉款項系單位招待費等,發票在其辦公室抽屜中未及報銷。偵查人員在楊某辦公室抽屜中搜查到付款單位為犯罪嫌疑人原單位的發票11張,價值5萬元。為了查明該發票是否已經從該單位報銷,偵查人員傳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單位會計)、許某(出納)同時對粘貼在一張紙上的11張發票進行辨認,二人指認該11張發票已從單位的小金庫賬上報銷。偵查人員遂讓二人在粘貼被辨認發票的附頁上簽署辨認意見,次日持此發票到看守所讓犯罪嫌疑人楊某辨認。楊某否認已經從原單位報銷,偵查人員指著粘貼附頁上李某、許某書寫的辨認意見及簽名說"會計、出納都證明了,你這樣頑固下去沒好處!",楊某遂在李某與許某的辨認意見及簽名下面簽署了"此票據已從單位小金庫賬上報銷"的意見。
楊某妻子委托的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楊某的要求,偵查人員陳某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
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某、李某、許某共同貪污單位公款5萬元。在法庭審理中,發現楊某尚有收受賄賂的事實,法庭決定對此一并審理。法庭辯論中,楊某的辯護人除認為指控楊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證據不足外,還對公訴人起訴書中對三被告人沒有區分主從犯,而在發表的公訴詞中稱楊某為主犯提出了反對意見。休庭后,審判長王某到楊某原單位調取了部分新證據,分別通知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其辦公室,聽取了他們對該新證據的意見。
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貪污罪成立,楊某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許某系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楊某涉嫌的受賄罪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楊某上訴后,某市中級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縣法院指派刑庭庭長趙某擔任審判長與原審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認為,原審證據雖然在證據資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故作出與原審一審相同的判決。
問題:
請結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刑事訴訟理論,分析本案的訴訟程序有哪些錯誤之處?
參考答案:
1.偵查人員組織李某和許某同時辨認,違反了個別辨認規則。
2.偵查人員組織三犯罪嫌疑人僅對涉案票據辨認,違反了混合辨認規則。
3.偵查人員組織楊某的辨認,采取言語威脅手段,違反法律規定。
4.偵查人員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律師會見是錯誤的。根據六部門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家屬代為聘請。
5.法庭審理中發現楊某涉嫌收受賄賂,應當由檢察院追加起訴,而不應直接審理。
6.公訴詞只能是對起訴書的補充與解釋,不能超出起訴書中所作指控。
7.一審審判長在休庭后調取的新證據并沒有在開庭的情況下將其作為證據,違反了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規定。
8.縣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長趙某擔任審判長與原審的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違反了關于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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