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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制度是我國立法的一個創舉。
一.概念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二.分類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可以減刑,即具備一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刑;二是應當減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現時,人民法院應當減刑。從減刑的方法和效果來看,減刑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這是刑種的變更;二是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減少,不能變更刑種。
三.適用條件(★★★)
(一)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適用減刑。
(二)實質條件: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體說,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可以減刑:
(1)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四個方面的情形:其一,認罪服法;其二,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其三,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其四,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有立功表現的。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四.減刑的限度(★★★)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五.減刑的幅度
1、就可以減刑而言,一般來說,服刑后開始減刑的時間,應與原判的刑期成正比。如無期徒刑在服刑2年后,才可以減刑;較長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個月以后,才可以減刑;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與管制,則應相應縮短。
2、就應當減刑而言,發現有重大立功表現時就可以減刑。
3、只要符合條件的,可以多次減刑,但每一次減刑的限度,均應以原判決的刑罰為標準計算,而不能以前一次減刑后的刑期為標準進行計算。
4、對于較長的有期徒刑而言,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1年以上為宜;對于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與管制而言,兩次減刑之間的間隔應相應縮短。但對應當減刑的,則不應有間隔期限的限制。在決定減刑的幅度時,除了考慮原判刑罰外,還必須考慮犯罪人的悔改、立功表現等具體情況。
六.減刑的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七.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1、對于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應從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判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時間,應計算到減刑后的刑期以內。
2、對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以及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得計算在裁定減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內。
3、對于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減刑的,其刑期的計算,則應按照有期徒刑減刑的方法計算。對于曾被依法適用減刑,后因原判決有誤,經再審后改判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所減刑期,應從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八.其他說明
死刑犯在緩期2年執行期滿以后的減刑,是死緩制度的組成部分。死刑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減刑,不屬于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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