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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適用條件(★★★★)
(一)前提條件:假釋只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執行刑期條件: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人。
1、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釋。
2、刑法第81條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較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三)實質條件:假釋只適用于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犯罪人。另根據監獄法的相關規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假釋。
(四)消極條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這里的10年以上,是指其中一個罪被判處10年以上,如果被判處強奸罪和搶劫罪,其中強奸罪判了7年,搶劫罪被判了8年,數罪并罰判了14年,由于每一個罪都沒有超過10年,仍可適用假釋。
三.假釋的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四.假釋的考驗期限(★★)
83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在司法實踐中,對有期徒刑犯的考驗期限的底線,一般掌握在不少于6個月。
五.假釋的考察
(一)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二)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六.假釋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86條的規定,假釋的撤銷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并罰。假釋后所經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決定刑期以內。需要說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假釋考驗期限后才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并罰。
(二)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的方法進行并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但假釋后所經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后,才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得撤銷假釋,只能對新發現的犯罪另行偵查、起訴、審判,不得與前罪的刑罰并罰。
(三)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重點法條
一.減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刑期: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二.假 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較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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