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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及種類: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
(1)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等特定活動;
(2)有限資源開發、公共資源配置、公共利益的市場準入;
(3)關系人身健康、生產財產安全的設備產品等需要通過檢測方式審定;
(4)企業或其他組織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2、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事項
(1)公民、法人或其他能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行政方式能解決的。
3、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不得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1)由統一確定公民、法人或組織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2)企業或組織設立登記及前置性行政許可;
(3)其他地區的個人或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服務;
(4)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4、行政許可的設置權限

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 1 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5、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該向社會公告,舉行聽證。
6、變更與延續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被許可人應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辦理延期申請。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許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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