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幫助考生備考2024年二建工程法規考試,希賽小編整理了2024年二建法規知識點,以下為2024年二建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3):物權的種類。
很多考生在備考2024年二建工程法規考試,希賽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4年二建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3):物權的種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
考點:物權的種類(★★★)

1、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2)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3)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4)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房地一體);
4)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5)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其他建設使用權到期消滅。
2、居住權
1)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2)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4)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3、地役權
(1)地役權的概念
1)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2)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3)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4)地役權是從權利,主權利轉讓,從權利一并轉讓。
(2)地役權的設立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可登記,可不登記),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級建造師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