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幫助大家備考基金從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科目,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基金從業資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知識點。小編整理了“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和學習,更多基金知識點內容可以點擊附件查看。
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是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知識點之一,考生掌握這個知識點并將之融會貫通,在答題時將會事半功倍。考生若想了解更多知識點,可點擊“2022年基金從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知識點匯總”。更多詳情如下:
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 公司型基金 | 合伙型基金 | 信托(契約)型基金 | |
資金募集與出資安排 | 公司型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現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繳付安排及出資方式等方面均不作強制性規定,全部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因此,可根據基金情況進行適應性約定 | 合伙型基金根據《合伙企業法》可由合伙協議對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進行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得以勞務出資,在實物中有限合伙人通常以貨幣形式出資參與股權投資基金 | 信托(契約)型主要依據相關基金合同 | |
人數 | 公司型基金,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應在50人以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且應當有2個以上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 合伙型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且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 信托(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 | |
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投資決策 | 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特點是股東至上 | 有限合伙治理結構的基本特點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權 | 信托(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的基本特點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決策權 | |
收益分配 | 首先繳納公司所得稅,然后彌補之前年度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最后進行稅后利潤的分配 |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時間和順序等安排均通過契約約定,體現出較大的靈活性 | |
基本稅負 | 所得稅 | 公司收入總額(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所得額) |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層面不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基金投資者從基金分配獲得的利潤,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
增值稅 | 股權投資基金運作股權投資業務取得不同形態的資本增值中,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 項目退出收入如果通過并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 項目上市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三種組織形式的基金僅有這種方式退出的需要繳增值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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