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法規知識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常以選擇題的形式考查。以下是希賽網教師資格頻道整理的“教師資格證考試重點知識:法律法規”,供各位考生參考。內容詳情如下:
一、時間
1985年,提出實施義務教育
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
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
1993年,《教師法》頒布
1994年,《教師法》實施
1995年,《教育法》頒布
2006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修訂
2008年,城市義務教育免費。
二、權利
1.學生權利受教育權:開除、勸退、教室外罰站及其他影響學生上課的行為都屬于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2.人身權:包括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需要大家重視的是:關禁閉和搜身都屬于侵犯學生人身自由權。
3.財產權:罰款、沒收學生物品不歸還,及其他違法收費都屬于侵犯學生財產權。
4.教師權利教學科研評成績進修管理獲報酬。
三、均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四、教師待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五、憲法(近年來常知識點)
總綱
公民的基本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國務院的職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六、行政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練習題】
1.我國《教師法》將教師身份界定為( )。
A.準公務員
B.專業人士
C.知識分子
D.干部
2.王同學是一個調皮且不聽老師管教的學生,新來的張老師為了找到有效管理王同學的方法查看了王同學的日記,張老師的行為侵犯了王同學的( )。
A. 公正評價權
B.隱私權
C.人格尊嚴權
D.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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