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由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季(3月份開始)、秋季(9月份開始)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資格種類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并以適當形式提前公布。申請人應在春季和秋季之前,特別關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網站發布的教師資格認定公告,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及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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