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師資格認定要求如下:
1、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2、申請人需取得相應的普通話證書。
申請人普通話必須達到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水平,學校語文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并取得由語委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證書須加蓋省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章和鋼印,否則無效。(說明:普通話證書在后期認定現場確認時才需要,筆試、面試時不需要提供。前期教師資格科目考試是不需要提供普通話合格證材料)。
第二種類教師資格包括申請同學段不同學科的教師資格以及同學科不同學段的教師資格。(例如原認定了初中語文教師資格,現申請認定初中英語教師資格;原認定了初中語文教師資格,現申請認定高中語文教師資格)。
3、申請第二種類的教師資格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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