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布的《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規定,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時提交的工作單位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改為居住證。從各地區發布的教師資格認定和考務通知來看,考生報考需提供居住證原件,如考生暫時沒有居住證,可以盡快進行辦理,另外部分地區可以使用暫住證或是居住證回執單進行報名,具體請以當地教師資格證考務通知為準。
居住證辦理條件: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辦理地點:多數城市的辦理地點為暫住地派出所。
居住證辦理所需材料(以下為多數情況,具體每個城市可能在細節上有差異,請以當地辦理要求為準):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租住房屋的,需攜帶房屋租賃合同;
3.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
4.1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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