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書使用全國統一的編號方法。編號共17位,其含義為:證書編號的前四位為年度代碼,為認定教師資格年度編號;第五。六位為省級行政區代碼,代表發證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采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標準;第七。八。九位是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代碼,代碼數字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第十位是教師資格類型代碼:
“1”代表幼兒園教師資格。
“2”代表小學教師資格。
“3”代表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4”代表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5”代表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6”代表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代表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十一位是性別代碼,“0”代表持證人為男性。“1”代表持證人為女性(2009年以后頒發的教師資格證第十一位性別代碼為“1”代表持證人為男性,“2”代表持證人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號代碼,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本年度內發放的所有教師資格證書按辦理的時間順序不間斷遞增統一編號。教師資格制度是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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