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資格證對普通話要求是二級乙等及以上。
1、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復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制等及以上標準。
2、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按省教育廳部署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考試合格。
3、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說課。
4、具有良好的身體度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
5、報名需要學歷證、身份證、照片。
6、沒有教師資格證的是肯定無知法取得正式編制的。
中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育單位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二級,其中語文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普通話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高等學校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三級甲等,專其中現代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普通話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對外漢語教學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二級甲等。
報考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二級。
師范類專業以及各級職業學校的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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