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是全國通用。《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老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學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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