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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