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教師資格只是對申請人能力、水平、條件的認定,而且是開放性的,因此一個人可以具有多種教師資格。根據《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教人[2001]4號)規定,原則上同一申請人不在同一年內申請兩種以上教師資格。申請人在申請認定另一種教師資格時,其條件要求和認定程序按所申請認定的相應教師資格種類的要求執行。因學校調整、合并或升格等原因,需要具備其他種類教師資格的人員,應依照法定程序及時申請認定與其新的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一般程序
全國各省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程序大致相同。以非師范教育類畢業生為例:
(1)需參加舉行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未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的省份的申請人,需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的全省統考;
(2)考試合格后,按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網上報名;
(3)按要求進行體檢(也有省份將體檢安排在報名和現場確認之后進行,請申請人按照申請認定省份的相關規定執行)。
(4)報名成功后,按要求進行現場確認;
(5)符合條件者將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在上述基本程序中,不需要參加考試的全日制師范教育類(包括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畢業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程序除不需要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外,其他程序與非師范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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