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分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作為教師資格法定的憑證之一,其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申請表一式二份,由認定機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生成、審核、打印和加蓋公章,一份作為具有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之一,存入申請人的人事檔案;一份由認定機構歸檔保存。
2.教師資格證書是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認定申請人符合相應教師資格條件后,頒發給申請人并由申請人本人持有的教師資格法定憑證。教師資格證書的編號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編號一致。
說明: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季(3月份開始)、秋季(9月份開始)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資格種類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并以適當形式提前公布。申請人應在春季和秋季之前,特別關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網站,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及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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