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書的主要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證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鋼?。?
(三)持證人身份證號碼;
(四)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和任教學科;
(五)教師資格證書號碼,其號碼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教師資格過渡申請表》)編號相一致;
(六)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公章和認定時間。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教師資格證書,不得出借、涂改、轉讓。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如果遺失,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等材料進行核實后予以補發,并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補發原因及時間。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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