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以居住證方式申請天津教師資格認定的,需提供居住證有效期證明嗎?
(1)2013年6月30日前相關機構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本市引進人才居住證(證件編號為cw9開頭),要求提供居住證有效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有效期證明遺失,需要去居住證辦理機構補辦。
(2)2013年7月1日后相關機構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本市居住證:2013年7月1日以后辦理的,在有效期內的本市居住證上面印制的有效期與實際有效時間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證原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辦理的,在有效期內的本市居住證上面印制的有效期與實際有效時間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證原件和積分有效期證明原件。
(3)臨時居住證不可以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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