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體檢必須到指定體檢醫院,不得自行前往門診、急診或者其他醫院進行檢查。如果體檢不合格,按醫囑復查,復查僅一次機會。復查必須是初檢的體檢醫院,申請人不得自行更換體檢醫院。體檢結果為不合格的,申請人不得再次更換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相關情況由體檢醫院負責解釋。
教師資格體檢中發現有疑難問題,應采取集體會診或進一步檢查后再下結論。若因設備條件限制或會診仍難判斷者,到教師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上級醫院復查。復查時,只限單科復查,并用原體檢表。復查時要派專人陪同,上級醫院對體檢站的診斷結論否定時,要在診斷書上詳注復查結果。申請人員自行取得的任何檢查材料,均不得作為教師資格認定體檢依據。主檢醫師及時綜合各科檢查結果,全面檢查無誤后對資格認定健康狀況認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加蓋公章,并通知申請人員取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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