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自2019年下半年考試起,考試過程中如有《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中認定的考試違規(作弊)行為,取消其所報考的當次全部科目(筆試和口試)的考試成績,并連續兩次禁止其報考全國英語等級考試。
考生在考場及候考室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參照《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參與作弊團伙、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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