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補齊了我國期貨和衍生品領域的法律“短板”,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七章內容。
2022年8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共分為十三個章節,一百五十五條法則。以下是第七章(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內容,考生可以了解一下!
第七章 期貨結算機構
第九十一條 期貨結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期貨交易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期貨結算機構包括內部設有結算部門的期貨交易場所、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和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事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業務的證券結算機構。
第九十二條 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解散,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設立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具備完善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信息技術系統以及與期貨交易的結算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承擔期貨結算機構職責的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在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三條 期貨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是結算參與人共同對手方,進行凈額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
第九十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
(二)按照章程和業務規則對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服務機構、非期貨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等進行自律管理;
(三)辦理與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有關的信息查詢業務;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五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其業務規則中規定結算參與人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違規違約處理制度、應急處理及臨時處置措施等事項。期貨結算機構制定和修改章程、業務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參與期貨結算,應當遵守期貨結算機構制定的業務規則。
期貨結算機構制定和執行業務規則,應當與期貨交易場所的相關制度銜接、協調。
第九十六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建立流動性管理制度,保障結算活動的穩健運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于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和經批準從事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業務的證券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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