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為400000元,支出合計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銷售收入為800000元,支出合計650000元。后經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餐館核算無誤,發現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項未按稅法規定處理:
(1)將加工的零售價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兒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總額,未確認收入。
(2)6月份購置一臺稅控收款機,取得普通發票注明價款3510元。當月開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賬務處理。
(3)支出總額中列支廣告費用20000元,業務宣傳費10000元。(4)支出總額中列支了張某的工資費用30000元。
(其他相關資料:①副食加工店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②稅控收款機經稅務機關核準的使用年限為3年,無殘值。)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第30一37小問,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應補繳的增值稅。
2.計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應補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計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應調整的收入。
4.計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購置稅控收款機應調整的稅前扣除額。
5.計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用應調整的稅前扣除額。
6.計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張某工資應調整的稅前扣除額(不考慮工資附加三費)。
7.計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8.計算2013年餐館和副食加工店經營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