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賽網為考生整理土建職稱考試法律法規重要知識點《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希賽網為考生整理土建職稱考試法律法規重要知識點《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 勞動關系,是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 超過兩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這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勞動者本人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 下列情況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規情況,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應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其他。
■ 用人單位 自用工之日起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 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 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
■ 勞動合同對 勞動報酬或勞動條件 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2)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3)沒有集體規定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3)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為規定勞動條件的,適用有關規定。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和 勞務合同 不得預訂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 勞動報酬包括三個部分:(1)貨幣工資;(2)實物報酬;(3)社會保險。
■ (1)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3)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4)勞動者在法定假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 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 當地法院 申請 支付令。
■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履行。
■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
■ 勞動者提前 30天以書面形式 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的提前 3天 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保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 立即解除 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單位。
■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 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下列情況,單位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參照上月工資),以此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和個人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裁員是,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 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
■ 下列情況,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解除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其他。
■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 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 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支付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較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 勞務派遣只能在 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 勞務派遣 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 2年以上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
■ 《國務院》固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
■ 下列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企業高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2)企業中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應生產、工作特殊需要的。
■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還可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
■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
■ 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還有環保設施、安全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和未成年工 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 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 礦山井下、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在 經期 從事 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三級體力勞動強度 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在運氣從事 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 的活動。對 懷孕7個月 的女職工,不得安排 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年內從事 三級體力勞動強度 的活動,不得安排其 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 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的勞動。
■ 社會保險與福利包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 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
■ 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會由 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 組成。委員會主任由 工會代表 擔任。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 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 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 擔任。
■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實效期間為 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勞動爭議當事人 對仲裁裁決不服 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 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才覺得,另一方當事人可以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1個月不滿1年 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 每月支付2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滿1年 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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