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賽網土建職稱考試頻道為各位考生整理了土建工程建設白蟻防治考試輔導: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的相關內容,詳情如下:
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的規定。
一、所謂“質量體系”,是指企業為保證其產品質量所采取的管理、技術等各項措施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即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企業的質量體系不僅包括企業質量管理的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等管理軟件,還包括資源(含人才資源)、專業技能、設計技術、設備以及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質量體系認證,是指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經過認可的質量體系認證機構對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通過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形式,證明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符合相應要求的活動。質量體系認證的對象是企業。認證的過程是對質量體系的整體水平進行科學地評價,以證明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質量體系認證的依據是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我國已經對該國際標準等同采用并轉化為我國的標準。因此,質量體系認證的依據也就是“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的目的是為了使企業向用戶提供可靠的質量信譽和質量擔保。在合同環境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是為了滿足需方質量保證要求;在非合同環境下,質量體系認證是為了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提高質量管理素質,落實質量方針,實現質量目標。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通過開展質量體系認證工作,有利于促進企業在管理和技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在企業內部建立起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以保證產品質量;而對企業自身來講,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機構的認證,即意味著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獲得了有關權威機構的認可,從而可以提高企業的質量信譽,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競爭優勢。
建筑產品是一種特殊的產品,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提高建筑產品的質量也是很有益處的。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要想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必須加強企業的質量管理,提高質量保證能力。近年來,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活動在建筑業逐步展開,但由于我國這方面的工作起步較晚,這項對社會對企業都有利的活動還沒有被普遍認識,因此,還有必要在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中大力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一、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這項規定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含義:(l)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的主體,是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所謂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按照本法規定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勘察單位、建筑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2)質量體系認證由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自愿申請。按照本條的規定,質量體系認證必須堅持自愿申請的原則。也就是說,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是否申請認證,由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自主決定。對企業來說,只要企業認識到了質量體系認證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并具備規定條件,通常會積極地申請質量體系認證。認證的自愿申請原則,是法律賦予企業的自主權和選擇權,任何部門和組織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自愿原則強制企業申請認證。(3)申請質量體系認證,應當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即技術監督局,對全國的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承擔質量體系認證具體工作的認證機構,必須經過技術監督局的認可,或者經過技術監督局授權的部門認可,方具有開展質量體系認證工作的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技術監督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也可以向技術監督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認證。(4)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向本條規定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有關認證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審核,對申請單位的質量體系狀況予以評價,對其質量保證能力作出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的結論。(5)經過對申請認證的單位按照規定的認證程序審查后,認為合格的,由認證機構向該單位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證明企業的質量體系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單位不得違法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降低工程質量以及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的違法要求應當拒絕的規定。
一、建設單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資者(包括使用撥給的資金投資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即建設工程的業主。
對于每一項具體的建筑工程來說,由于其用途不同,所要求具有的使用功能和檔次不同,質量要求上當然會有所差別。例如,同樣是民用住宅,普通的單元式住宅與豪華別墅相比,在質量檔次上就有較大的區別。建筑工程是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當然有權根據工程的使用功能、檔次和工程造價等因素,自行提出對建筑工程的具體質量要求,并與承包該項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但是,本法所稱的建筑工程,即各類房屋的建筑工程,是供人們生產、生活使用的場所,其質量狀況,必須能夠充分滿足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的基本要求;同時,作為一項房屋建筑工程而言,必須符合其應有的基本使用功能的質量要求。例如,對民用住宅來說,屋面不得有滲漏,上下水管道應暢通,地面應當平整等等,都屬于滿足住宅的基本使用功能的質量要求。就每一項建筑工程而言,建設單位當然可以提出不同的質量檔次上的具體要求,但是,其基本質量狀況應保證建筑工程安全和滿足其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
本條所規定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就是指的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保證建筑工程安全和基本使用性能的規定,以及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制定的有關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強制性的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降低建筑工程的基本質量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筑工程質量要求的規定以及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都是建筑工程所應達到的最基本的質量要求,達不到這些質量要求的建筑工程,就不具有應有的安全可靠性和基本的使用性能,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施工作業中,違反上述規定,降低工程質量。
這里講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是有針對性的。實踐中,有的建設單位因建設資金不足,以節省投資為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違反規定降低設計標準,或者要求施工企業降低施工質量;有的建設單位以工期緊,需縮短工期為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降低質量要求,以縮短建設工期。這些做法對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都是極為有害的。因此,本法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對建設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所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工程的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予以拒絕,以確保建筑工程的基本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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