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二章防雷與接地第165條通信局站均應考慮防雷設施和接地,接地電阻值應滿足第62條的要求。接地系統均應采取聯合接地。第166條交流供電系統的高壓引入線、高壓配電柜、低壓配電柜、調壓器、UPS、油機控制屏設備均應安裝避雷器,一個交流供電系統中至少應不少于三級避雷。第167條直流供電系統的整流器、控制器應安裝浪涌
第十二章 防雷與接地
第165條 通信局站均應考慮防雷設施和接地,接地電阻值應滿足第62條的要求。接地系統均應采取聯合接地。
第166條 交流供電系統的高壓引入線、高壓配電柜、低壓配電柜、調壓器、UPS、油機控制屏設備均應安裝避雷器,一個交流供電系統中至少應不少于三級避雷。
第167條 直流供電系統的整流器、控制器應安裝浪涌抑制器。集中監控系統本身設備也應采用防雷裝置。
第168條 局站內各種電源設備及鐵件均應接地。
第169條 省會以上的通信局應每季度測量一次接地電阻值并記錄,其他局站應每半年檢查一次接地電阻值并記錄,
第170條 接地電阻應在干季測量。
第171條 地線系統使用二十年以上的局站,即使接地電阻值滿足要求,宜應增設新的接地裝置,新增的接地裝置電阻值應滿足要求,并與原有的接地系統相連接。
第172條 對遭受雷擊的局站應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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