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日山西人事考試網發布了山西省2018年度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報考手冊,下面是通知的具體介紹,供大家參考:
山西省2018年度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報考手冊(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2018.07編)
手冊內容:
一、考試簡介 二、考試設置 三、考試時間 四、考試報名
五、報考條件 六、須知 七、考場規則 八、違紀處理
一、考試簡介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職業資格目錄》(人社部發〔2017〕68號)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是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設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網:www.txks.org.cn
山西人事考試網:www.sxpta.com
二、考試設置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考試級別、科目設置見表一。
參加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通信專業相應級別、類別職業水平證書。

三、考試時間
2018年度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定于10月20日舉行

四、考試報名
(一)網上報名
報名登錄網址:
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網:www.txks.org.cn(報名入口)
山西人事考試網:www.sxpta.com(網上考務)
考試組織流程:發布公告—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核—網上交費—準考證打印—考試—成績查詢—證書領取。
上傳照片要求是白底彩色照片(上衣為深色正裝、照片清晰、曝光準確、大小符合要求)。
(二)考試收費
考務費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工信教〔2016〕111號)的規定執行;省組織考試費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發改價格發〔2017〕977號)的規定執行。

(三)資格審核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山西考區實行考前資格審核,人員須嚴格按規定時間持資格審核材料到指定的地點參加現場資格審核,逾期未參加資格審核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
人員參加現場資格審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二份(通過報名網站下載打印);
(二)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工作年限及從業年限證明一份;(證明模板在山西人事考試網www.sxpta.com[考生服務]欄目[下載中心]下載
(五)現工作地居住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注:1.報考通信專業初級考試的應屆畢業學生需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2.以上需提供的復印件紙張規格均為A4。現場資格審核地點:山西省通信管理局通信工程師認證考試辦公室地址:太原市南內環街2號(南內環街建設路口),省通信管理局7層715室。電話:0351-8788156
(四)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自覺遵章守紀,誠信報名考試,抵制舞弊,維護公平,嚴格執行規定的報考條件。
2.報考人員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報考手冊、報考須知,詳細了解考試政策和紀律規定,掌握網上報名操作方法,自覺遵守報名協議。
3.使用網報平臺報名必須進行用戶注冊和上傳照片。上傳的照片必須使用網報平臺提供的“證件照片處理工具”對照片進行處理后方可被網報平臺識別。
4.報考人員須真實準確填寫報考信息,謹慎提交信息!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任何信息不可修改,如有差錯,責任自負。
五、報名條件
(一)基本條件:報名參加通信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有關電信工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二)初級條件:初級水平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的;
2.高等院校通信工程專業應屆畢業生。
(三)中級條件:中級水平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學專科學歷,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通信工程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通信工程碩士學位,從事通信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學位;
6.取得其他工程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其從事通信工程專業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六、須知
(一)作答要求人員應考時,只準攜帶黑色、藍黑簽字筆或鋼筆、2B鉛筆、削筆刀、橡皮、圓珠筆、直尺等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紙張、計算器、報刊、電子設備及通信工具等考試中禁止使用的物品進入考場。開考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人員使用,考后收回。
(二)重要提示
1.報考人員逾期未參加現場資格審核的,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報名處理。
2.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3.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在山西報名的人員資格審核時須提供山西戶籍或居住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或居住證)。
七、考場規則
一、考試開始前30分鐘人員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兩證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對。考試開始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開始2個小時內不得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二、人員進場、退場必須進行簽到、簽退確認,自覺接受身份核對、攜帶物品檢查。
三、人員應嚴格按考試要求攜帶考試用品。不得攜帶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已帶的要切斷電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四、考試開始時,人員必須首先在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不得錯漏填涂,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志。
五、人員不得要求考試工作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次序不對、字跡模糊或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有皺折、污損等問題,可舉手示意,由考試工作人員核實處理。
六、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用筆在規定位置作答,書寫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規范、整潔。
七、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互借傳遞任何物品。人員應自覺維護考場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共同創造文明和諧環境。
八、考試結束時,人員立即停止答卷,經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收卷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人員應服從管理,接受監督,誠信。對未按規定作答,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傳遞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冒名頂替參加考試,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送考試信息,擾亂考試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16年9月修訂)
八、違紀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
第六條 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希賽網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節選)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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