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為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 JGJ66-2015:8.2 照明,內容詳情如下,如需查看更多消防工程師消防規范標準,敬請關注希賽網消防工程師頻道。
8.2.1 博物館建筑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標準《博物館照明設計規范》GB/T 23863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規定。
8.2.2 博物館建筑的照明設計應遵循有利于觀賞展品和保護展品的原則,并應安全可靠、經濟適用、技術先進、節約能源、維修方便。
8.2.3 展廳內展品的照明應根據展品的類別確定,且照度標準值不應大于表8.2.3的規定:
表8.2.3 展廳展品照度標準值

續表8.2.3
8.2.4 博物館部分場所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2.4的規定。
表8.2.4 博物館建筑相關場所照度標準值

續表8.2.4
注:1 表中照度標準值為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值。
2 藏品修復室、標本制作室的照度標準值采用混合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其一
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選取;當對象是對光敏感或
特別敏感的材料,應減少局部照明的時間,并應有防紫外線的措施。
8.2.5 除科技館、技術博物館外,展廳照明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照明應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取;
2 當展廳內只有一般照明時,地面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7;
3 平面展品的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8; 高度大于1.4m的平面展品,其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4;
4 展廳內一般照明的統一眩光值(UGR) 不宜大于19;
5 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3 : 1。
8.2.6 立體造型的展品應通過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結合的方式表現其立體感,并宜通過試驗方式確定。
8.2.7 展廳照明光源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鹵素燈或其他新型光源。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光纖、導光管、LED等照明。
8.2.8 一般展品展廳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溫應小于5300K; 對光線敏感展品展廳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溫應小于3300K。
8.2.9 在陳列繪畫、彩色織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對辨色要求高的場所,光源一般顯色指數(Ra)不應低于90; 對辨色要求不高的場所,光源一般顯色指數(Ra)不應低于80。
8.2.10 博物館建筑室內照明光源色表按其相關色溫分為三組,光源色表分組宜按表8.2.10確定。
表8.2.10 光源色表分組
8.2.11 藏品庫房室內和對光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應選用無紫外線的光源,并應有遮光裝置。展廳內的一般照明應采用紫外線少的光源。對于對光敏感及特別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線相對含量應小于20μW/lm,其年曝光量不應大于本規范表8.2.3的規定。
條文說明
8.2 照明
8.2.3,8.2.4 表8.2.3和表8.2.4是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規定編制。
8.2.5 本條規定了除科技館、技術博物館外的展廳照明質量基本要求。
1 由于觀眾的注意力往往是被吸引向最亮處,所以展廳常會采用很強的局部照明照亮處在較暗環境中的展品,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力,但這也會妨礙觀眾看清細節,因此展廳內需要設置一般照明,而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選取較為恰當。
5 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控制在3:1左右,可提高展品觀賞效果,特別是對于有光澤或被放入玻璃鏡框內的壁掛式展品,可有效減少反射眩光,并防止光澤上出現映象。
8.2.6 對于立體造型的展品,為了獲得良好的實體感效果,設置定向照明是較好的方法,可以將定向型聚光燈設置在展品的側前上方40°~60°的位置,其照度為一般照明的2倍~5倍,當展品為暗色如青銅像等,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5倍~10倍,以體現展品的立體感。采用定向和漫射照明相結合能較好體現展品的立體感,對于特別重要的展品造型的立體感,宜在現場通過實驗來確定最佳立體感效果。
8.2.9 展品照明要有良好的顯色性,才能獲得好的觀賞效果。
8.2.11 由于紫外輻射易引起展品變褪色,而紅外輻射使展品溫度上升,使展品產生干化、變形、裂紋等。展品變褪色損害程度取決于受輻射的程度,曝光時間和輻射光的光譜特性及不同材料吸收輻射的能力和經受影響的能力,環境因素如高溫、高濕和大氣中各種活性氣體亦可增加展品變褪色速度。光對展品的損害作用的大小與展品上的曝光量(照度與時間的乘積)成正比,為此應將曝光量限制在最小范圍內。曝光量包括展覽及非展覽時的全部光照。
一般熒光燈的紫外線相對含量在40μW/lm~250μW/lm,鹵素燈的紫外線相對含量不大于130μW/lm,因此不能用于對光敏感及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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