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為劇場建筑設計規范 JGJ57-2016:9.4 噪聲控制,內容詳情如下,如需查看更多消防工程師消防規范標準,敬請關注希賽網消防工程師頻道。
9.4.1 劇場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現行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的規定。
9.4.2 當觀眾廳和舞臺內無人占用時,在通風、空調設備等正常工作條件下,噪聲級的限值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自然聲演出功能的劇場:
1) 甲等劇場宜小于等于NR25噪聲評價曲線;
2) 乙等劇場宜小于等于NR30噪聲評價曲線;
2 無自然聲演出功能的劇場:
1) 甲等劇場宜小于等于NR30噪聲評價曲線;
2) 乙等劇場宜小于等于NR35噪聲評價曲線。
9.4.3 對于升降樂池及臺口內舞臺設備運行時的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60dB(A);對于臺口外觀眾廳內其他舞臺設備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或等于50dB(A)。
9.4.4 觀眾廳宜利用休息廳(廊)、前廳等隔離外界噪聲。休息廳和前廳內宜做吸聲降噪處理。觀眾廳的出入口宜設置聲閘。側舞臺不宜設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當受條件限制而設置時,應設隔聲門或聲閘。
9.4.5 空調機房、風機房、冷卻塔、冷凍機房、鍋爐房等產生噪聲或振動的設施,宜遠離觀眾廳及舞臺區域,并應采取有效的隔聲、隔振、降噪措施。
9.4.6 當觀眾廳下部設置送風靜壓箱時,靜壓箱內宜做隔聲、吸聲處理。
9.4.7 劇場輔助用房噪聲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4.7的規定。

條文說明
9.4 噪聲控制
9.4.1 劇場中設備噪聲及劇場內產生的其他噪聲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影響,所以劇場設計中需根據劇場所處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對劇場的噪聲排放進行控制,尤其對于劇場噪聲設備如:風機、空調機、冷卻塔等所產生的噪聲,應符合周圍環境噪聲的標準要求。
9.4.2 劇場背景噪聲指在空場條件下(觀眾廳和舞臺無人占用)觀眾席上測得的總噪聲,包括空調、通風設備的噪聲以及外界傳入的噪聲,但不包括舞臺機械和設備運行的噪聲。在自然聲演出條件下由于自然聲的功率較小,為保證觀眾席上有足夠的信噪比,要求背景噪聲值比采用擴聲系統時更低。
9.4.3 目前國內劇場中舞臺專用設備不僅限于舞臺臺口內,在觀眾廳中也可能設置可移動的舞臺設備,而且因在觀眾廳內其噪聲影響更加敏感,所以對該部分設備的噪聲需提出噪聲限值。舞臺內及升降樂池的噪聲以第一排中部的位置為考察點,小于60dB(A),主要考慮目前舞臺機械設備的技術發展水平和設備的投資,條件允許時應采用低噪聲舞臺設備。
9.4.4 劇場的休息廳、前廳作為外界噪聲傳入的緩沖區域,合理布置可有效降低外界噪聲的傳入,在該區域做吸聲處理可提高降噪量。另外,該區域為人流聚集區,吸聲處理可降低由此產生的噪聲。側舞臺開設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用于道具、布景運輸時,避免外界噪聲對舞臺區域的影響,其隔聲要求較高,所以在設計中應盡量避免。如受劇場建筑條件的限制必須設置入口時,需根據外界環境噪聲的情況配置隔聲門或聲閘,以確保舞臺區域不受外界環境噪聲的影響。
9.4.5 劇場本身的設備常與劇場觀眾廳在同一區域,其噪聲對觀眾廳的影響較為明顯,尤其對一些噪聲或振動嚴重的設備如:空調機、風機、冷卻塔等。從國內劇場建設的實踐來看,這些噪聲設備的隔聲、隔振處理往往決定了劇場觀眾廳內的背景噪聲水平,所以在設計過程中就應與建筑和機電設備專業同步進行設備的降噪和隔振處理。
9.4.6 觀眾廳采用靜壓箱下送風時,靜壓箱與觀眾廳地面之間的隔聲一般較差,為保證觀眾廳不受空調噪聲的影響,對靜壓箱進行的隔聲、吸聲處理是必要的。
9.4.7 輔助用房的背景噪聲為符合指標要求,應根據各房間所處的位置和周圍的聲環境確定圍護結構具有足夠的隔聲量,因而不作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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