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為移動式消防排煙機 GB27901-2011:8 標志、包裝、貯存,內容詳情如下,如需查看更多消防工程師消防規范標準,敬請關注希賽網消防工程師頻道。
8.1 標志
8.1.1 在排煙機外表明顯部位設置標牌。標牌上應有如下內容:
a)排煙機名稱、型號;
b)排煙機的額定轉速、額定風量;
c) 動力源型號、額定功率(水輪機為額定工作壓力和工作壓力范圍)、內燃機使用燃料種類。
d)排煙機使用環境溫度范圍;
e)制造商、出廠編號或出廠日期;
f)執行標準編號。
8.1.2 在排煙機外殼明顯位置應有一直性氣流方向標識。水力排煙機水輪機上應有一直性水流方向標識。
8.2 包裝
8.2.1 排煙機出廠應配齊下列技術文件并妥善包裝:
a)產品合格證;
b)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c)工具、附件清單;
d)質量保修卡。
8.2.2 排煙機外露鍍鉻件應涂潤滑脂。
8.2.3 水輪機包裝前應放盡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斷開蓄電池正、負極接頭。
8.2.4 排銦機包裝箱上應有防水、防摔標志。
8.3 貯存
排煙機貯存時,應放盡燃油和水,斷開蓄電池正、負極接頭,存放在通風干燥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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