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為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50160-2008(2018年版):5.6 鋼結構耐火保護,內容詳情如下,如需查看更多消防工程師消防規范標準,敬請關注希賽網消防工程師頻道。
5.6.1下列承重鋼結構,應采取耐火保護措施:
1 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3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4 加熱爐爐底鋼支架;
5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鋼管架;跨越裝置區、罐區消防車道的鋼管架;
6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高徑比等于或大于8 ,且總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質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和裙座。
5.6.2本標準第5.6.1條所述的承重鋼結構的下列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覆蓋耐火層的鋼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h。
1 支承設備鋼構架:
1)單層構架的梁、柱;
2)多層構架的樓板為透空的鋼格板時,地面以上10m范圍的梁、柱;
3)多層構架的樓板為封閉式樓板時,地面至該層樓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圍的梁、柱;
4)上部設有空氣冷卻器的構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撐。
2 支承設備鋼支架;
3 鋼裙座外側未保溫部分及直徑大于1.2m的裙座內側;
4 鋼管架:
1) 底層支承管道的梁、柱;當底層低于4.5m時,地面以上4.5m內的支承管道的梁、柱;
2) 上部設有空氣冷卻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撐;
3) 下部設有液化烴或可燃液體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圍的梁、柱;
5 加熱爐從鋼柱柱腳板到爐底板下表面50mm范圍內的主要支承構件應覆蓋耐火層,與爐底板連續接觸的橫梁不覆蓋耐火層;
6 液化烴球罐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m的部位。
條文說明
5.6鋼結構耐火保護
5.6.1無耐火保護層的鋼柱,其構件的耐火極限只有0.25h左右,在火災中很容易喪失強度而坍塌。因此,為避免產生二次災害,使承重鋼結構能在一般火災事故中,在一定時間內,仍保持必需的強度,故規定應采取耐火保護措施。
此條中“承重”的概念為支撐設備或管道重量,“非承重”的概念為僅承受人員操作平臺或承受和傳遞水平荷載,不直接承受設備或管道重量。
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高徑比等于或大于8的設備承重鋼構架一旦倒塌會造成較大范圍的次生危害。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物料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一旦倒塌會造成環境污染、人員中毒。
5.6.2耐火層包括:水泥砂漿、保溫磚、耐火涂料等。標準火災(即建筑火災)與烴類火災的主要區別是升溫曲線不同,標準火災的升溫曲線,在30min時的火焰溫度約700~800℃;而烴類火災的升溫曲線,在10min時的火焰溫度便達到1000℃。石油化工企業的火災絕大多數是烴類火災。因此,耐火層選用應適用于烴類火災,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建筑物的鋼構件耐火極限執行相關規范。耐火層的覆蓋范圍是根據我國的生產實踐,結合APIPubl2218《FireproofingPracticesinPetroleumandPetrochemicalProcessingPlants》(煉油和石油化工廠的防火)確定的。鋼結構所覆蓋耐火層的范圍舉
例如下:
1 支承設備鋼構架:
1)單層構架見圖1;

圖1單層構架
2)多層構架的樓板為透空的鋼格板時,見圖2;

圖2多層構架(樓板為透空的鋼格板)
3)多層構架的樓板為封閉式樓板時,見圖3;

圖3多層構架(樓板為封閉式樓板)
2支承設備鋼支架見圖4;

圖4支承設備鋼支架
3 鋼裙座外側未保溫部分及直徑大于1.2m的裙座見圖5;

圖5鋼裙座
4 鋼管架,見圖6、圖7及圖8。

圖6鋼管架Ⅰ 
圖7鋼管架Ⅱ 
圖8鋼管架Ⅲ
上述舉例中除另有要求外,承重鋼構架、支架及管架的下列部位,可不覆蓋耐火層:
1)不直接承受或傳遞設備、管道垂直荷載的次梁、聯系梁;
2)用于支承樓板、鋼格板的梁;
3)僅用于抵抗風和地震荷載的支撐;
4)臥式設備和換熱器的鞍座。
5 加熱爐及乙烯裂解爐見圖9。
加熱爐的鋼結構不宜做整體耐火保護,是由于加熱爐爐膛內的溫度較高,且鋼結構有一部份熱量需要散出。如果將加熱爐的鋼結構包嚴進行耐火保護處理,熱量散發不出去,會造成鋼結構溫度升高,在鋼結構上將產生附加的溫度應力,不利于安全。參照美國APIPubl2218(煉油和石油化工廠的防火)的規定,以及國外加熱爐專業公司防火的通用做法,故對本條進行修改。

圖9 加熱爐及乙烯裂解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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