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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50160-2008(2018年版):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業應設消防站。消防站的規模應根據石油化工企業的規模、火災危險性、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以及鄰近單位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確定。
8.2.2 石油化工企業消防車輛的車型應根據被保護對象選擇,以大型泡沫消防車為主,且應配備干粉或干粉-泡沫聯用車;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尚宜配備高噴車和通訊指揮車。
8.2.3 消防站宜設置向消防車快速灌裝泡沫液的設施,并宜設置泡沫液運輸車,車上應配備向消防車輸送泡沫液的設施。
8.2.3A 消防站應配置不少于2門遙控移動消防炮,遙控移動消防炮的流量不應小于30L/s。
8.2.4 消防站應由車庫、通信室、辦公室、值勤宿舍、藥劑庫、器材庫、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區)、培訓學習室及訓練場、訓練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等組成。
8.2.5 消防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車庫室內溫度不宜低于12℃,并宜設機械排風設施。
8.2.6 車庫、值勤宿舍必須設置警鈴,并應在車庫前場地一側安裝車輛出動的警燈和警鈴。通信室、車庫、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處應設事故照明。
8.2.7 車庫大門應面向道路,距道路邊不應小于15m。車庫前場地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地面,并應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條文說明
8.2消防站
8.2.1設計中確定消防站的規模時,應考慮的幾個主要因素:
1企業的大小和火災危險性;
2企業內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當固定消防設施比較完善時,消防站的規模可減小;
3鄰近有關單位有無消防協作條件,主要的協作條件指:
1)協作單位能提供適用于撲救石油化工火災的消防車;
2)趕到火場的行車時間不超過10~20min(其中,裝置火災按10min、罐區火災按20min)。裝置火災應盡快撲救,以防蔓延。罐區滅火一般先進行控制冷卻,然后組織撲滅。據介紹,鋼結構、鋼儲罐的一般抗燒能力在8~15min,因此只要控制冷卻及時,在10~20min內協作單位消防車到達是可以的。
4工業園區內的石油化工企業或小型石油化工企業距所在地區的公用消防站的車程不超過8min時,且公用消防站配備的車輛、滅火劑儲量及特性符合企業的消防要求,可不單獨設置消防站。
8.2.2大型泡沫車是指泡沫混合液的供給能力大于或等于60L/s、壓力大于或等于1MPa的消防車輛。
8.2.3消防站內儲存泡沫液多時,不宜用桶裝。因桶裝泡沫液向消防車灌裝時間長且勞動量大,往往不能滿足火場滅火要求。宜將泡沫液儲存于高位罐中,依靠重力直接裝入消防車,或從低位罐中用泡沫液泵將泡沫液提升到消防車內,保證消防車連續滅火。在泡沫液運輸車的協助下,消防車無需回站裝泡沫液,可在火場更有效地發揮作用。
8.2.4消防站的組成,應視消防站的車輛多少、規模大小以及當地的具體情況考慮確定。各部分的具體要求,可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06〕42號文)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8.2.5車庫室內溫度不低于12℃,有利于消防車迅速發動。車庫在冬季時門窗關閉,為使消防車每天試車時排出的大量煙氣迅速排出室外,故提出消防站宜設機械排風設施。
8.2.7 車庫大門面向道路便于消防車出動。距道路邊15m的要求高于城鎮消防站,是因為石油化工企業多設置大型消防車,車身長。車庫前的場地要求鋪砌并有坡度,是為便于消防車迅速出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