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上海市護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滬衛計規〔2017〕006號,該基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關于印發《上海市護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滬衛計規〔2017〕006號
各區衛生計生委,市衛生計生委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處罰裁量合理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衛生計生專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上海市護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基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5月4日
上海市護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案由一: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條。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三、裁量標準
| 情形 | 情節 | 裁量幅度 |
| 首次處罰情形 | 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 警告 |
| 逾期不改正情形 | 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 核減其診療科目 |
| 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且具有《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規定的從重情形。 | 暫停其6個月及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四、說明
配備標準參見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等。
案由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三、裁量標準
| 情形 | 情節 | 裁量幅度 |
| 首次處罰情形 | 發現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 警告 |
| 逾期不改正情形 | 未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 | 核減其診療科目 |
| 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 暫停其6個月及以上9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 存在《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從重情形。 | 暫停其9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案由三: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三、裁量標準
無
案由四:未履行護士管理職責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二、處罰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
三、裁量標準
無
案由五: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三、裁量標準
| 情形 | 情節 | 裁量幅度 |
| 一般情形 | 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緊急,未立即通知醫師。 | 警告 |
| 情節嚴重 | 發生醫療事故(一級、二級醫療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 暫停其6個月及以上9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發生醫療事故(一級、二級醫療事故,承擔完全責任)。 | 暫停其9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
| 發生醫療事故(一級、二級醫療事故,承擔完全責任),并存在《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從重情形。 | 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
四、說明
醫療事故責任人由所在醫療機構認定并上報。
案由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提出或者報告的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裁量標準
| 情形 | 情節 | 裁量幅度 |
| 一般情形 | 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提出或者報告的。 | 警告 |
| 情節嚴重 | 發生醫療事故(一級、二級醫療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 暫停其6個月及以上9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
| 發生醫療事故(一級、二級醫療事故,承擔完全責任)。 | 暫停其9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
| 發生醫療事故(一級、二級醫療事故,承擔完全責任),并存在《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從重情形。 | 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
四、說明
醫療事故責任人由所在醫療機構認定并上報。
案由七:泄露患者隱私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八條。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三、裁量標準
| 情形 | 情節 | 裁量幅度 |
| 一般情形 | 泄露患者隱私(一人次)。 | 警告 |
| 情節嚴重 | 泄漏患者隱私(二人次)。 | 暫停其6個月及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 1. 泄露患者隱私同時造成嚴重后果;2.或者泄漏患者隱私(三人次及以上);3.或者具有《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規定的從重情形。 | 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
案由八: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一、適用依據
違反條款:《護士條例》第十九條。
處罰條款:《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二、處罰內容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三、裁量標準
| 情形 | 情節 | 裁量幅度 |
| 一般情形 | 首次發生。 | 警告 |
| 情節嚴重 | 1. 首次發生且具有《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從重情形;2.或者再次發生。 | 暫停其6個月及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
| 1. 再次發生且具有《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從重情形;2.或者三次及以上發生。 | 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
關于本裁量基準的備注:
1.本裁量基準的裁量標準中所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此說明只是對于本裁量標準設定的內容,不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規原文的意思表示)。
2.本裁量基準具有《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所列應當減輕、從輕、從重情形的適用基準時應當減輕、從輕、從重,基準對上述從輕、從重情形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文鏈接:http://wsjkw.sh.gov.cn/zcfg2/20180815/0012-57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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