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如果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注冊。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相關材料。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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