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衛健委公布了一起某三甲醫院因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
一、案件經過
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患者厲某某在溫州某三甲醫院神經內一科住院治療期間,突發呼吸系統疾病。值班醫生潘某某由于資歷尚淺,未能積極、正確應對,導致患者出現意外。
潘某某是該院內科專業的執業醫師。在患者住院期間,潘某某負責9月11日下午5點到9月12日早上8點的治療與處置工作?;颊咴谧≡浩陂g夜間出現了吸入性肺炎、血氧飽和度反復下降、CT提示肺部感染加重等變化。
二、護理記錄問題
醫療文書顯示,護士花某某在患者厲某某2024年9月12日3時10分的病情護理記錄單上記載:“患者血氧飽和度降至90%以下,予翻身拍背無效,血氧飽和度下降至77%,予吸痰,吸出大量黃粘痰,量約10 ml,血氧飽和度上升至99%”。在患者5時5分的病情護理記錄單上則記載:“患者呼之不應,血壓飽和度下降,呼吸微弱,予吸痰,立即通知醫生,予球囊輔助通氣”。但事后查明,上述病情護理記錄單的時間并不準確。
三、醫生處置不當
在護士通知值班醫生后,值班醫生潘某某對病情危重的判斷意識不強,沒有充分告知病情并簽署病危(重)告知書,也沒有及時請呼吸科或ICU等相關科室會診,更沒有提出轉ICU加強監護治療、采取血氣分析、加強監測或實施纖維支氣管灌洗祛痰等措施。醫生未能積極處理,與本次一級甲等事故有因果關系。
四、鑒定結論
根據溫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溫州醫鑒[2024]4號)鑒定意見:醫方對患者病情發展及危害評估不足,簽字告知不到位;病情變化后醫方對患者的救治不夠積極全面。鑒定結論顯示,該醫院在患者厲某某的醫療活動中發生了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并承擔次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五、處罰結果
在這起醫療事故中,護士花某某因記錄病情時間不準確,被警告并罰款12000元;溫州市衛健委對該醫院也進行了警告,并罰款12000元;涉事醫生潘某某因對患者病情處置不當,被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
六、討論與反思
這起事故中,護士花某某因記錄時間不準確被警告并罰款,引發了廣泛討論。在臨床一線,護理記錄不僅是工作日志,更是法律證據,它承載著對患者病情的觀察、搶救過程的證明、對責任劃分的依據。
尤其在以下三類高風險護理情境中,文書規范更是“護身符”:
- 病情變化搶救時:需詳細記錄時間點、措施執行、通知醫生、患者反應。
- 特殊藥物使用:如腎毒性、心血管藥物等,要注明用法、反應及醫囑依據。
- 患者突發情況(呼吸衰竭、意識喪失等):必須逐分鐘記錄干預過程,特別是是否第一時間通知醫生。
- 規范護理記錄的核心要點是:及時、準確、完整。一份細致的護理記錄,不僅體現專業水平,更是在關鍵時刻保護護士自身的重要屏障。
你認為這起事故中護士是否應該為“記錄時間誤差”承擔罰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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