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對201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基礎》這一科目進行了調整修訂,本文為第一章節的修改調整,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第一章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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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產品、行為等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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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5.勞動法與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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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調整為:
1.民事案件。其具體包括:(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房屋產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2)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索扶養費案件、財產繼承案件、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等。(3)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2.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商案件等。
3.勞動爭議案件。指因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4.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其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二是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三是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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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行政復議機構,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審查和裁決工作的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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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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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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