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對201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基礎》這一科目進行了調整修訂,本文為第三章節的修改調整,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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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2019年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企業(在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下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取消核準制,實行備案制,不再頒發開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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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銀行完成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備案后,賬戶管理系統生成基本存款賬戶編號,代替原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使用。銀行應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和存款人查詢密碼,并交付企業。持有基本存款賬戶編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向銀行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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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并留存相關工作記錄。核實開戶意愿,可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具體方式由銀行根據客戶風險程度選擇。銀行與企業簽訂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與開戶申請人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企業銀行結算賬戶信息變更及撤銷的情形、方式、時限;銀行控制賬戶交易措施的情形和處理方式;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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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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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銀行發現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辦理變更手續;企業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內仍未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有權采取措施適當控制賬戶交易。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銀行應當于到期日前提示企業及時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內企業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銀行應當按規定中止其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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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對因辦理變更手續收回的企業開戶許可證原件,不再換發新的開戶許可證。對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變更的,賬戶管理系統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賬戶編號,銀行應當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并交付企業。企業遺失或損毀取消許可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企業可出具相關說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再補發。企業可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申請打印《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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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個人開立Ⅱ、Ⅲ類戶,可以綁定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在銀行柜面開立的,則無須綁定Ⅰ類賬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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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本票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支票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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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從狹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通過與網聯對接而促成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網絡支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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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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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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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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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發卡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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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有上述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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