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對201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基礎》這一科目進行了調整修訂,本文為第六章節的修改調整,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頁碼223倒數第8行
增加:(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頁碼228第1行
刪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征用集體土地,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屬于所有。未經征用的集體土地不得轉讓,自行轉讓集體土地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來處理,而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頁碼237倒數第9行
刪除:具體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是法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一致時,則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原管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即可;如果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不一致時,則應在房地產坐落地所管轄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是自然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時,則在居住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時,在辦理過戶手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頁碼240倒數第19行
刪除: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
頁碼240倒數第13行
刪除: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
頁碼241倒數第12行
刪除:)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暫予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頁碼242第1行
刪除:(2)對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的煤炭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未利用的塌陷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頁碼242倒數第18行
刪除:(2)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除上述規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頁碼242倒數第2行
刪除:郵政部門的土地。
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頁碼243第11行
調整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頁碼244倒數第17行
刪除:乘用車為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的車輛;商用車包括客車和貨車,其中客車為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上的車輛(包括電車),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客貨兩用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輛包括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不包括拖拉機)。船舶包括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和游艇。
頁碼249倒數第7行
刪除: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頁碼259第15行
刪除:(四)繳納方法
頁碼273第2行
調整為: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頁碼278倒數第6行
調整為:車輛購置稅,是對在中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1年1月1日起開征車輛購置稅。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頁碼278倒數第3行
調整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頁碼279第6行
調整為: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頁碼280倒數第8行
調整為: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頁碼281第11行
調整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頁碼281第16行
增加: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
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1年扣減10%。
頁碼281倒數第16行
調整為: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對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1987年4月1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頁碼281倒數第7行
增加: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頁碼282第8行
增加: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上述農用地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頁碼282倒數第13行
調整為: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確定的適用稅額的50%。
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