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西省財政廳聯合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關于印發《江西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中附有江西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和登記操作細則,詳情如下。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計量標準和登記操作細則
為科學合理地確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及時有效地進行登記,根據《江西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1學時為1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第二條 參加《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省財政廳公布的網絡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公布的現場面授培訓機構或認可的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且通過測試考核的,按培訓時間折算相應學分;
(二)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且通過測試考核的,按培訓時間折算相應學分;
(三)參加財政部、省財政廳和設區市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會計領軍人才)培訓,每次培訓結束后,按培訓時間折算相應學分;
(四)參加省財政廳組織的財政部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且通過測試考核的,按培訓時間折算相應學分;
(五)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準則、制度和內部控制等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按培訓時間折算相應學分;
(六)通過財政部、省財政廳、設區市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會計領軍人才)考試,折算為90學分;
(七)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并認可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按會議時間折算相應學分;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類知識競賽,折算為90學分;參加設區市、縣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類知識競賽,獲得表彰的折算為90學分,未獲得表彰的折算60學分;
(八)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90學分;
(九)參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學校出具的成績單時間為準;取得學歷或學位當年沒有成績單的,以學歷或學位證書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十)承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十一)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十二)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時間為準;
(十三)參加江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師協會、注冊稅務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按所屬協會確認的學分進行認定;
(十四)作為評委參加本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評審工作的,每次折算為30學分;
(十五)作為授課老師參加會計專業繼續教育施教機構進行現場培訓工作,每半天折算為20學分;
(十六)參加組織、人社等部門組織的人才培訓,按培訓時間折算相應學分;
(十七)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的學分計量標準經省財政廳批準后折算相應學分。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由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條 省財政廳在“江西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模塊,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五條 用人單位自行組織開展本系統、本行業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前應向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辦法等進行備案,經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批復同意后方可開展培訓,培訓結束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將學員培訓情況報送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財政廳公布的網絡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并通過考試的,學分記錄將自動登記到“江西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繼續教育管理模塊;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財政部門公布的現場面授培訓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現場面授培訓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審核登記;
(三)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第二條中(二)至(七)以及(十四)形式的,由組織培訓和評審的財政部門在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參加省級(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評審的,由省財政廳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第二條中(八)至(十三)以及(十五)和(十六)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錄“江西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繼續教育管理模塊,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或持相關證明材料至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信息或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登記;其中,通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由省級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集中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七條 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江西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繼續教育管理模塊查詢本人的繼續教育信息。
第八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在江西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一人員信息管理—信息修改中進行信息變更;從外省調入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及時在江西省會計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一人員信息管理一信息采集中按要求進行信息采集,上傳近三年完成繼續教育的相關資料,由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并按規定參加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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