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方法,又稱簡易征收,即簡易征稅辦法,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行業的特殊性,無法取得原材料或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所以按照進銷項的方法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后稅負過高,因此對特殊的行業采取按照簡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情形可參見第三單元知識點2。
簡易計稅方法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率(5%、3%)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適用范圍: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特定的應稅銷售行為。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該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計算公式: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銷售行為,一經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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