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總賬的依據沒有原始憑證。登記總賬的依據是記賬憑證。
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匯總原始憑證;
根據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根據收款憑證、付款憑證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
根據記賬憑證逐筆登記總分類賬;
期末,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的余額同有關總分類賬的余額核對相符;
期末,根據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的記錄,編制會計報表。
總分類賬登記方法有兩種。可以直接根據各種記賬憑證逐筆進行,也可以把各種記賬憑證先行匯總,編制成匯總記賬憑證或科目匯總表后再據以進行登記。
采用記賬憑證核算形式登記總賬,直接根據記賬憑證定期(3天、5天或10天)登記,在這種核算形式下,應當盡可能地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原始憑證匯總表,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和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賬。
采用科目匯總表形式登記總賬,可以根據定期匯總編制的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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