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屬于營業收入。應當計入銷售(營業)收入項目的收入有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計入到銷售(營業)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一項應稅收入。即指單位和個人因提供或轉讓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給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特許權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用以為自己服務謀取利益,只有當特許權所有者同意轉讓或允許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費后,才能使用。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特許權所有者的一項專有收入,也是單位和個人應稅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
特許權費就是資產的使用者在使用過程當中向提供資產者(提供資產者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所支付的使用費(由于設備或其它有形資產在一段時間內只能由單一使用者來使用,所以叫做特許權費);比如說A公司提供給B公司一臺機器設備,并且承諾在兩年之內負責該設備修理,同時B公司要支付相應的價款,那么A公司在實際進行修理時收到的價款就是特許權費,應當在其提供修理服務時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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