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會計領域,不予加收滯納金的形式多種多樣,涵蓋了因稅務機關責任、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批準延期申報、預繳結算補稅等多種情形。
在會計領域,滯納金作為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旨在督促納稅人或繳費人按時履行財務義務。不予加收滯納金的原則主要基于公平、合理和人性化的考量。當納稅人或繳費人因特定原因未能按時履行財務義務時,如果這些情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免予加收滯納金的條件,稅務機關或相關部門將不會對其加收滯納金。具體形式如下:
1、因稅務機關責任導致的未繳或少繳稅款
(1)情形描述: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如系統故障、操作失誤等原因,導致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2)處理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2、經批準延期申報并按規定預繳稅款
(1)情形描述: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核準延期申報,并在延期內按規定預繳了稅款。
(2)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納稅人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時,不加收滯納金。
3、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
(1)情形描述:納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善意取得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將其用于抵扣稅款。
(2)處理原則:對于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在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時,不加收滯納金。
4、預繳結算補稅
(1)情形描述:納稅人按規定預繳稅款后,在結算時發現預繳稅款不足,需要補繳稅款。
(2)處理原則:對于這種情況,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稅款時,不加收滯納金。這通常發生在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的預繳過程中。
5、繳稅憑證上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小于1元
(1)情形描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顯示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合計小于1元。
(2)處理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均視為零,即不加收滯納金。
6、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加收利息而非滯納金
(1)情形描述: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
(2)處理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在補征稅款時,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而不加收滯納金。
7、其他特定情形
(1)情形描述:除上述情形外,還存在一些其他特定情形不予加收滯納金,如納稅人身份變化而補繳稅款、境內居住或停留時間發生變化補繳稅款、雙定戶申報繳納高于定額稅款等。
(2)處理原則:這些情形通常具有特殊的法律背景或實際情況,需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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