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是一個廣泛的群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在特殊情況下,如公民死亡或行為能力受限、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終止等,也有相應的申請人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在稅務行政復議活動中,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當事人。以下是對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詳細解析: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范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納稅人
納稅人是指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以及自然人等。當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2、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持有異議,也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3、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是指為納稅人提供擔保的第三方,當稅務機關要求履行擔保責任時,若納稅擔保人對其決定不滿,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4、其他稅務當事人
其他稅務當事人包括與稅務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稅務代理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等。
二、特殊情況下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
除了上述基本范圍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
1、公民死亡或行為能力受限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2、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終止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合伙企業及其他組織
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4、股份制企業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委托代理權、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給復議機關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的權利。
2、義務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遵守行政復議程序,如實提供證據材料,配合行政復議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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