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詳細探討了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及其與可交換債券的區別。通過對比兩者的主體、法律依據、發行目的、股份來源以及股權稀釋效應等內容,明確了可轉換債券的發行規則及適用范圍。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方是許多金融學習者和從業者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可轉換公司債券(全稱“可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債券不涉及上市交易,也未公開募集資金,則非上市公司同樣具備發行資格。然而,若債券計劃公開募集,則發行主體必須為上市公司。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及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加認股權或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此外,上市公司股東也可發行附帶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特定條件下,依據相關規定可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發行附認股權或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時,需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或《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而對于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其發行此類債券的具體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在實際應用中,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存在顯著區別。首先,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主體通常是上市公司股東,而可轉換債券則由上市公司本身發行;其次,法律依據不同:可交換債券主要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而可轉換債券則遵循《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再者,發行目的有所差異:可交換債券多用于投資退出、市值管理和資產流動性管理,而不一定直接服務于投資項目;相反,可轉換債券通常以支持具體投資項目為目的。此外,兩者在股份來源和股權稀釋效應上也有明顯差異。例如,可交換債券所轉換的股份來源于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而可轉換債券則是基于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同時,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變化,但可轉換債券會擴大發行人的總股本,并可能攤薄每股收益。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可轉換債券的主要發行方既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關鍵在于是否進行公開募集。希望本文能夠幫助讀者更全面地理解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機制及相關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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