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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二級人力資源專業技能綜合分析真題
2015年12月14日,田某被某電器公司錄用,雙方約定工作期限兩年,但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田某負責加工產品的關鍵部件,操作精密度高,嚴禁用手直接抓取。而田某經常用手抓取操作,直接影響產品質量,該行為多次被檢驗員發現,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但田某未能虛心接受,糾正錯誤,反而與之頂撞,造成不良影響。
2016年7月6日,田某在上班時,又與員工張某發生爭執,相互謾罵,糾纏不休,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檢驗員罰款50元。根據該公司《文明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上班吵架勸阻無效罰款15元。事后,田某到公司人事部反映。人事部經理在調查了解情況之后,對田某再次進行說服教育,但其不服并當眾威脅檢驗員,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秩序。隨后,人事部根據該公司《臨時工管理制度(試行)》的規定,在征得工會組織同意的情況下。
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辭退田某的決定。田某不服,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對本勞動爭議案件做出評析。
解析:
(1)本案件是一起在勞動關系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員工被辭退的爭議案件。
(2)在本案中,田某與該公司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是明確的,即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雙方都應當按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3)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法》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制定的規章制度,田某與該公司雙方均應遵守。根據該公司的《臨時工管理制度(試行)》,田某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已經具備了被辭退的條件,因此,該公司在征得工會同意后做出的辭退決定是合理合法的。
(5)田某在上班時與員工張某吵架被罰款50元,而根據該公司制定的《公司文明生產管理條例》,上班吵架勸阻無效罰款15元,該公司多收的罰款35元也應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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