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賽網為中級社會工作者考試考生帶來2018年中級社會工作者法規與政策考試第三章知識點4,希望大家順利通過考試。
第三章 我國社會救助政策法規
知識點4
1、援助對象:經濟困難的公民,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
2、被告人是視力聽力語言有障礙的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授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機構。
4、《法庭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實施作出了如下規定:
①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開誕10日前。
②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誕3日前。
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④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⑤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授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⑥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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